(2017)豫1728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威与宋井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威,宋井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653号原告杨威,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宋井新,又名宋新,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威与被告宋井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威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威负担。审判员 张贺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文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