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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威与宋井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威,宋井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653号原告杨威,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宋井新,又名宋新,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威与被告宋井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威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威负担。审判员  张贺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文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