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罪犯方飞贩卖毒品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飞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038号罪犯方飞,男,汉族,1991年2月5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庐江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0)庐刑初字第003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案经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11)巢刑终字第000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2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7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方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方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5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