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财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某、魏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财保81号申请人张某,女,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申请人魏某,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申请人张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东北海路北帝景花园3号楼3单元401户(房产证号:商丘市房权证2007字第××)房产1套。申请人用担保人张宗义位于柘城县路东侧黄山路西侧正大商住广场第11幢211号(房产证号:柘城房权证柘城县字第××)房产1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东北海路北帝景花园3号楼3单元401户(房产证号:商丘市房权证2007字第××)房产1套。查封担保人张宗义位于柘城县路东侧黄山路西侧正大商住广场第11幢211号(房产证号:柘城房权证柘城县字第××)房产1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