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执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康明军申请执行与王存良、席兵锋买卖合同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明军,王存良,席兵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康明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存良,男,汉族。被执行人席兵锋,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007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存良在中国农业银行山阳县支行的存款21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昌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