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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朱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578号原告:朱某,女,199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告:姚某,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金,枣强县大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朱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朱某负担。审判员  安章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志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