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朱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578号原告:朱某,女,199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告:姚某,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金,枣强县大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朱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朱某负担。审判员 安章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志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