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与魏志罡、姜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魏志罡,姜艳,孟海鸿,王爱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322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淮海路282号。负责人:韩东升,该分行行长。被告:魏志罡,男,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姜艳,女,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孟海鸿,男,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被告:王爱华,女,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与被告魏志罡、姜艳、孟海鸿、王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萍审 判 员 郑玉爱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祖宇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