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1891号原告:张某,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朱某,女,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方贤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