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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1891号原告:张某,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朱某,女,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方贤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