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3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枣庄宝基物业有限公司与安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宝基物业有限公司,安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3民初1555号原告:枣庄宝基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北一村。法定代表人:孙宝旺,经理。被告:安楠,女,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宝基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庄宝基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枣庄宝基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宝基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尚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