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4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余代斌与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山路证券营业部、高学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代斌,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山路证券营业部,高学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4307号原告:余代斌,男,1976年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山路证券营业部,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中山路747、749号。负责人:杨剑青。被告:高学超,男,197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原告余代斌与被告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山路证券营业部、高学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余代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山路证券营业部、高学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代斌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代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应为25元,由余代斌承担。审判员 林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华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