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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乾余、柯美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乾余,柯美利,柯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4执487号申请执行人陈乾余,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执行人柯美利,女,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执行人柯光平,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申请执行人陈乾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6)浙1024民初32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柯美利、柯光平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根据该判决,柯美利、柯光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乾余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0元自2012年1月11日起、500000元自2012年6月21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25000元);并支付陈乾余代理费4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柯光平所有的位于仙居县环城东路与××交叉口西北××室房屋,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现经调查被执行人柯美利、柯光平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及公安部门等财产状况后,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案件款20000元。上述事实,有查询材料、和解协议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已达成和解,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24执4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红星审 判 员 张天平审 判 员 官焕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露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