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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沈国峻与赵德宝、甘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国峻,赵德宝,甘维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964号原告:沈国峻,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赵德宝,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甘维平,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国峻诉被告赵德宝、甘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发伟于2017年5月26日撤回对被告甘维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国峻撤回对被告甘维平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国峻撤回对被告甘维平的起诉。审判员 钱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小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