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528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跃辉、金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跃辉,金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280号之三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251448088B。负责人:宋建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蓉,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跃辉,男,1975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金珠,女,1973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跃辉、金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跃辉、金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8.5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诉讼费309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颜志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梦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