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汉杰、崔卫锋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汉杰,崔卫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财保47号申请人李汉杰,男,汉族,1954年11月23日出生,住汝州市。被申请人崔卫锋,男,汉族,1978年10月1日出生,住登封市。申请人李汉杰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崔卫锋驾驶的豫A×××××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李汉杰提供3万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崔卫锋所有的豫A×××××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岳青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