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16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凡良、李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凡良,李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616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孙洪涛,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林凡良,男,1968年7月2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申请人:李刚,男,1979年1月1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孙洪涛与被申请人林凡良、李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林凡良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1616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了孙洪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商城支行帐户为62×××16的存款(应冻结2万元,已冻结2万元)。孙洪涛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该案已判决生效,主张其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7月27日,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书中,孙洪涛并非本案被告,也未判决孙洪涛承担任何责任,现孙洪涛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孙洪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商城支行帐户为62×××16的存款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