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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191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连云港司麦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司麦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91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司麦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连云区中山西路汇鸿大厦23楼2303室。法定代表人:施晓如,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海,住连云区香缇花园****号楼*单元***室。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司麦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方交纳执行费用,本案按实体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明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真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