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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执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马德智与董学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德智,董学刚,柴霞,永昌县融汇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执保9号申请执行人:马德智,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董学刚,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柴霞(董学刚之妻),女,1980年9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永昌县融汇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南大街宝通宾馆。法定代表人:董学刚,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德智与被执行人董学刚、柴霞、永昌县融汇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甘03民初18号民事裁定,于2017年5月19日对被执行人董学刚、柴霞、永昌县融汇典当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永昌县的所有房屋产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执保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兴昆审判员  李军年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