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袁建发与刘金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建发,刘金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967号原告:袁建发,男,汉族,1976年3月2日生,住沧县。被告:刘金超,男,汉族,1995年8月13日生,住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建发与被告刘金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建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