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24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诉谢筱强、孙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谢筱强,孙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408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海,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谢筱强。被申请人:孙青。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申请人谢筱强、孙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标的额8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相应数额的财产。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