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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3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周玉亮与穆召华、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亮,穆召华,王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民初3407号原告:周玉亮(又名周玉靓),汉族,平度市开发区东宁园小区C11号楼1单元402户,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建荣,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召华,男,,汉族,住平度市。被告:王荣,女,汉族,住平度市。系被告穆召华之妻。原告周玉亮与被告穆召华、被告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玉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建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穆召华、被告王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玉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穆召华于2016年6月4日借原告人民币6万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依法裁判。被告穆召华、被告王荣未予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了借条1张,证明被告穆召华于2016年6月4日向原告周玉亮(又名周玉靓)借款60000元整,应当于2016年底还清。本院认为,被告穆召华欠原告周玉亮借款60000元,事实清楚,依法应当予以偿还。原告主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王荣与被告穆召华系夫妻关系,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穆召华与被告王荣系夫妻关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王荣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穆召华、被告王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穆召华欠原告周玉亮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4月6日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周玉亮对被告王荣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穆召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伟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