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2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向永兰与夏铁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永兰,夏铁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675号申请执行人向永兰,女,生于1972年8月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夏铁力,男,生于1971年11月3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向永兰与夏铁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夏铁力已按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2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2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