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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向永兰与夏铁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永兰,夏铁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675号申请执行人向永兰,女,生于1972年8月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夏铁力,男,生于1971年11月3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向永兰与夏铁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夏铁力已按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2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2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