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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体育物业供热管理有限公司与于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体育物业供热管理有限公司,于勇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2315号原告:哈尔滨市体育物业供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李宗良,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志刚,黑龙江银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勇,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职业健身教练,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哈尔滨市体育物业供热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市体育物业供热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体育物业供热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体育物业供热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元,原告哈尔滨市体育物业供热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哈尔滨市体育物业供热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焦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紫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