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祖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祖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方大道14号,组织机构代码05262413-0。法定代表人王汝青,董事长。被执行人汪祖利,男,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祖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汪祖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