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4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与谷川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谷川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743号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珲春市。法定代表人:褚月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海,该公司经营服务科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平,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川,男,1991年11月4日生,汉族,现役军人,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福宁(系谷川父亲),男,1963年10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峰,珲春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谷川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364元,由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锡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振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