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03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泰州市高港区远航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蔡国兵、蔡国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高港区远航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蔡国兵,蔡国圣,张玉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975号原告:泰州市高港区远航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春港路锦江花园9号楼一、二层。法定代表人:陈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广年,江苏柴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江苏柴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国兵,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被告:蔡国圣,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告:张玉录,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原告泰州市高港区远航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国兵、蔡国圣、张玉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泰州市高港区远航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高港区远航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20元,减半收取计3110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380元,由原告泰州市高港区远航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书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晓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