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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程建明、程建宏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建明,程建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监4号原审原告:程建明,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审被告:程建宏,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审原告程建明与原审被告程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鄂0607民初17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程雪峰审判员  涂清芬审判员  李晓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