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程建明、程建宏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建明,程建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监4号原审原告:程建明,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审被告:程建宏,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审原告程建明与原审被告程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鄂0607民初17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程雪峰审判员 涂清芬审判员 李晓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