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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张胜国与梁爱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国,梁爱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2165号申请执行人:张胜国,男,196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婷,广东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爱枝,女,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张胜国与被告梁爱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8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梁爱枝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胜国支付货款117422元及利息(从2016年1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清还日止),并承担案件的受理费合计1324.22元。因债务人梁爱枝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张胜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梁爱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有一处房产,是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碧桂路173号碧桂园凌波雁影一街213号(产权证号:10××16),该房产已被另案首查封,本案则轮候查封,本案仅需在首查封案件处理上述房产后参与分配即可;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两台车辆,车牌号分别为粤E×××××号、粤E×××××号,上述车辆本案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的债务为本金117422及利息、诉讼费1324.22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21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 荣审 判 员  许 润代理审判员  李强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慧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