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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尚建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大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建国,孙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1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尚建国,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孙大鹏,男,汉族,职业干部,现住肇州县。本院依据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68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尚建国与被执行人孙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债款。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建国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不需要法院执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6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立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