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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2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南昌市人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方俊文、程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人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俊文,程检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2民初1188号原告:南昌市人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庐山南大道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校5栋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7243181-5。法定代表人:刘锋。被告:方俊文,男,汉族,1983年11月0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告:程检英,女,汉族,1987年10月0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原告南昌市人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方俊文、程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南昌市人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昌市人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人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已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昌市人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曾令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