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顾裕龙、王赛赛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裕龙,王赛赛,徐刚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4刑初25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裕龙,男,1985年4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海门市。2017年3月28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王赛赛,男,1988年9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国际车城*号****室,户籍地海门市。2017年3月28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徐刚,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海门市。2017年3月28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转取保候审。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7〕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裕龙、王赛赛、徐刚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力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裕龙、王赛赛、徐刚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9日至27日期间,被告人顾裕龙、王赛赛、徐刚经合谋,在海门市海门街道国际车城、理想城小区等地,多次组织茅某、张某、赵某等人,以50元起押500元封顶的扑克牌“牛牛”形式聚众赌博,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29300余元,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1700余元。其中,被告人顾裕龙分得人民币4100元,被告人王赛赛、徐刚各分得人民币1700元。分述如下:1、2017年3月19日晚上,被告人顾裕龙、王赛赛、徐刚在海门市海门街道国际车城1号楼2526室,组织茅某、张某、赵某等人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余元。三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币300元。2、2017年3月22日晚上,被告人顾裕龙、王赛赛、徐刚在海门市海门街道国际车城1号楼1608室,组织茅某、张某、赵某等人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余元。除去开销,被告人顾裕龙分得人民币2000元、王赛赛、徐刚各分得人民币1000元。3、2017年3月26日晚上,被告人顾裕龙、王赛赛、徐刚在海门市海门街道理想城13号楼105室,组织茅某、张某、赵某等人进行赌博,涉案赌资人民币5000元,抽头渔利人民币3000余元。除去开销,被告人顾裕龙分得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王赛赛、徐刚各分得人民币400元。4、2017年3月27日晚上,被告人顾裕龙、王赛赛、徐刚在海门市海门街道理想城13号楼105室,组织茅某、张某、赵某等人进行赌博,涉案赌资人民币24300元,抽头渔利人民币1700元。尚未分赃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另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27日晚,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前往海门市海门街道理想城13号楼105室检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顾裕龙、王赛赛、徐刚及当日参赌人员,同时查获赌资18300元、在被告人王赛赛处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700元等。被抓获的参赌人员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查获的赌资已被公安机关上缴财政作罚没处理,其余查获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700元,现扣押于海门市公安局。审理中,被告人顾裕龙、王赛赛、徐刚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现暂存于本院。再查明,被告人顾裕龙、王赛赛、徐刚被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被查获当天及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起诉指控的第1节至第3节的聚众赌博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顾裕龙、王赛赛、徐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由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三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海门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海门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到庭证人徐某、张某等人的证言笔录;海门市公安局制作的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海门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裕龙、王赛赛、徐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裕龙、王赛赛、徐刚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顾裕龙、王赛赛、徐刚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顾裕龙、王赛赛、徐刚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视为自动投案,均是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对各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顾裕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赛赛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徐刚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已追缴并暂存于本院及海门市公安局的被告人顾裕龙、王赛赛、徐刚的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一万一千七百元(其中扣押于公安机关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七百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单菊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管叶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