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6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6542管伟林与孙文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伟林,孙文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6542号原告管伟林,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姚云奎,苏州市吴江区七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文珍,女,汉族,1963年5月3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管伟林与被告孙文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管伟林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文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伟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管伟林负担。审判员 倪晓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