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与于洪章、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于洪章,张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9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空港商务园西区30-1-102。负责人:冀虹,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笑宇,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昆,男,该公司员工。被告:于洪章,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张霞,女,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与被告于洪章、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6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福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荣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