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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4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青岛众鑫泰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鹰潭大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众鑫泰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鹰潭大顺物流有限公司,胥立山,甘肃金鑫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11号之一原告:青岛众鑫泰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保税区上海路前盛1号仓储办公楼55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0599029052W。法定代表人:全先建,该公司董事长。电话:17855736688。委托代理人:肖益锋,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春雷,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火庄村委会牛庄村瑞丰木业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6931425R。法定代表人:桑洪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鹰潭大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胜利东路城皇花园32栋1单元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576121630A。法定代表人:张旭,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胥立山,男,汉族,1981年8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古浪县。被告:甘肃金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太白东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591231723U/620123200008273。法定代表人:张保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众鑫泰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鹰潭大顺物流有限公司、胥立山、甘肃金鑫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众鑫泰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众鑫泰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众鑫泰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岛众鑫泰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贾自民审 判 员  张 侠人民陪审员  万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月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