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荟与被告温阳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荟,温阳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1286号原告:李荟,女,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被告:温阳全,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原告李荟与被告温阳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时,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故依法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侯高丽人民陪审员 周书经人民陪审员 宋德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