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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杨玲娟与徐进才、刘铁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玲娟,徐进才,刘铁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1125民初908号原告:杨玲娟,女,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北省安平县。委托代理人:刘麦熟,男,195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北省河北省安平县,与原告夫妻关系。被告:徐进才,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平县。被告:刘铁记,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平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徐进才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按年息20000元,借款日期为2015年11月27日至2016年11月27日止。被告徐进才于2015年11月27日给原告写下欠条一份,写清借款情况,被告刘铁记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原告依照约定给付了被告徐进才借款1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徐进才未归还,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徐进才在河北捷通网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中的5万元归原告杨玲娟所有,剩余的债权归被告徐进才所有。二、被告徐进才于2017年12月30日前归还原告杨玲娟借款5万元。三、被告徐进才于2018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杨玲娟借款利息3万元。如果被告徐进才2018年6月30日前未能归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2018年6月30日以后的借款利息按照年息20%计算至执行终结之日止。四、被告刘铁记对借款本金10万元及其利息负保证担保责任。五、其他双方互不追究。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杨玲娟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士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