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徐冬、王红、秦祥等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祥,徐冬,王红,龙全林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2刑初233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祥,男,1994年1月10日出生于南充市嘉陵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充市嘉陵区。2013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被告人徐冬,男,1984年6月27日出生于南充市高坪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充市高坪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监视居住。辩护人左明达,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红(曾用名王高),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于南充市嘉陵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充市嘉陵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龙全林,男,1997年11月15日出生于南充市高坪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充市高坪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监视居住。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7)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祥、徐冬、王红、龙全林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利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祥、徐冬、王红、龙全林及徐冬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5日上午9时左右,被告人徐冬在得知欠他钱的被害人林某1在顺庆区府街一无名游戏厅后,便伙同被告人王红与蒋某(另案处理)在游戏厅内找到林某1,被告人徐冬打了林几耳光,之后被告人徐冬、王红与蒋某将林某1带至顺庆区府街“蓝翔茶房”,在茶房内,逼迫林某1还钱,并让其出具了六万元的借条一张。下午2时左右,被告人徐冬有事离开,便授意被告人王红以及随后赶到的被告人秦祥逼迫林某1还钱,不还钱便跟到林不让其离开。随后被告人王红与被邀约而来的被告人龙全林等人,先后将被害人林某1带至本区合众街一手机消费店、南充港“水上人家”餐馆、镇泰路一小区等处逼其找钱,后几人又将林某1带至本区仪凤街“丽豪宾馆”702房间内继续逼其找钱。2017年1月16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秦祥与蒋雄外出喝酒后再次来到该宾馆房间,秦祥对林某1打耳光,随后几人轮流将林某1看守至当日上午9时左右民警到达。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1伤情鉴定结果为轻微伤。被告人徐冬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害人林某1对被告人徐冬进行了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同时查明,被告人秦祥2013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祥、徐冬、王红、龙全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林某1、张某某、林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秦祥、徐冬、王红、龙全林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丽豪宾馆入住及押金凭证,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祥、徐冬、王红、龙全林为索要债务,采取胁迫、殴打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刑罚处罚。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祥、徐冬、王红、龙全林犯非法拘禁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冬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祥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徐冬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徐冬、王红、龙全林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二、被告人徐冬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王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龙全林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