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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谢某、刘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刘某1,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663号申请执行人:谢某,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天津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某1,女,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天津卡斯特木业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刘某2,男,199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谢某与刘某1、刘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车辆,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汪若磊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佳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