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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赵彦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赵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397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彦军,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彦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暂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本院决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彦军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