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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雷树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大观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树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大观支行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698号原告:雷树永,男,汉族,1963年3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湖南省祁东县,委托代理人:潘伟,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大观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09776105N;法定代表人:王鲁涛;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委托代理人:李世文,男,汉族,1967年8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树永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大观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树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树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海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审 判 长  杨颖慧人民审判员  周晓田人民陪审员  肖曙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郝行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