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406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高松与韩效安、满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松,韩效安,满建峰,吴明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6民初198号原告:高松,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波,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山亭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住山亭区。被告:韩效安,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亭区。被告:满建峰,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律师,工作单位山东宝亭律师事务所。被告:吴明仁,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山亭区地税局职工,住山亭区。原告高松与被告韩效安、满建峰、吴明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松于2017年月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松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高松负担。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洪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