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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1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与周汝标、冯少娟、邓庆龙、黄永锋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周汝标,冯少娟,邓庆龙,黄永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1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住所地:佛冈县石角镇振兴中路149号。法定代表人:麦庆强,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长恒,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雄,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周汝标,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执行人冯少娟,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执行人邓庆龙,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执行人黄永锋,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与周汝标、冯少娟、邓庆龙、黄永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后,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经开庭听证,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廖伟集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邦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