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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谭长鸿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长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4刑初378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长鸿,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锦检公诉刑诉[2017]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长鸿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贾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长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6日17时许,被告人谭长鸿在成都市锦江区春熙路南段伊藤洋华堂负一楼的超市内,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左边上衣包内的一部华为手机(经鉴定价格人民币708元)扒走。得手后逃离时被挡获。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2012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6月10释放。被告人谭长鸿的尿检结果海洛因、冰毒、氯胺酮呈阳性。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谭长鸿的户籍材料及辨认说明,(2012)甬海刑初字50号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笔录,情况说明2份,如家酒店宾客账单,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人魏某、魏长某、付洪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谭长鸿的供述,成都市锦江区物价局锦价鉴[2016]第369号关于“华为”P8手机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长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谭长鸿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长鸿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谭长鸿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准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谭长鸿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赃物已追回。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将综合予以考虑。据此,为了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长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智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谌 娇速录员  胡艺凡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