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02执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XXX、熊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X,熊斌,王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保167号申请人:XXX,男,195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申请人:熊斌,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申请人:王吉,女,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原告XXX与被告熊斌、王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XXX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熊斌、王吉价值565625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张玉英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三明市梅列区高岩新村XX幢XX室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熊斌、王吉的银行存款565625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熊斌、王吉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玉英所有的坐落于三明市梅列区高岩新村XX幢XX室房产。案件申请费3348元,由申请人XXX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伟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志强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