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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2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洪群与翟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群,翟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2554号原告:王洪群,女,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安,奉节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被告:翟芳,女,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王洪群与被告翟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洪群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洪群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翟芳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洪群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洪群负担。审判员  方思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