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4执3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小燕与刘碧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燕,刘碧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3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赵小燕,女,汉族,1977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刘碧芳,女,汉族,1968年5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执行赵小燕与刘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30日起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刘碧芳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高坪区某某街XX号XX层非住宅房进行拍卖,经过三次拍卖,2017年5月15日10时至2017年5月16日10时,买受人陈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X)以最高价647600.00元的价格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南充市嘉陵区高坪区某某街XX号XX层非住宅房(产权证号:XXX**)归买受人陈某超所有;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关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谋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陈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本院(2016)川1304执3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南充市嘉陵区高坪区某某街XX号XX层非住宅房(产权证号:XX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红军审判员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光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