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董建军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晋0105刑初23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建军,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现住山西省晋中市,身份证号:。2016年11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并释放。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7]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建军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秋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被害人高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交警部门依法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高某的朋友被告人董建军在得知上述情况后联系到高某,谎称其可帮被害人”找关系办理判处缓刑”,且许诺高某该事一定能办理成功,并多次以此为由向高某索要好处费。2015年8月18日至11月25日期间,高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5次在太原市小店区体育场附近共计给董建军转款45000元人民币。事后被告人董建军并未给高某办理此事,并将该款挥霍。2016年4月高某被判处拘役两个半月,被害人高某发现被骗后多次向被告人董建军索要被骗的45000元人民币未果。案发后,被告人董建军家属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建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辨认笔录、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谅解书、被告人的供述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4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建军当庭自愿认罪,且其亲属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建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孟小霞人民陪审员荣海凤人民陪审员王计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