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江、赵静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江,赵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民特8号申请人: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旺苍县。法定代表人:王平职务:理事长被申请人:吴江,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30日,住旺苍县。被申请人:赵静,女,汉族,生于1974年7月7日,住旺苍县。申请人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吴江、赵静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申请人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申请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申请。(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杜志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