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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3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邓敬林诉被告汪小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敬林,汪小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3民初588号原告:邓敬林,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政,四川省江油市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小华,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敬林诉被告汪小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原告邓敬林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敬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敬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邓敬林自愿负担。审判员  曹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洪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