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3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邓敬林诉被告汪小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敬林,汪小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3民初588号原告:邓敬林,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政,四川省江油市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小华,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敬林诉被告汪小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原告邓敬林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敬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敬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邓敬林自愿负担。审判员 曹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洪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