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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5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国辉诉陈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辉,陈伟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0405民初145号原告王国辉,男,身份证号xxxxxxxxxx********,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鹤岗市向阳区xxxxxxxxxxxxx。被告陈伟东,男,身份证号xxxxxxxxxx********,汉族,19**年**月*日出生,无职业,住鹤岗市兴安区xxxxxxxxxxxxxxxx。原告王国辉与被告陈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瑶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辉、被告陈伟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陈伟东于2015年12月26日向其借款9000.00元,并向其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但被告拒绝还款。被告在答辩期届满前,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被告当庭辩称,其未向原告借过钱,其于2015年向原告的姐姐王亚丽借过10000.00元,但后期替王亚丽将钱还给蒋成军了;其在北京与原告及原告姐姐王亚丽做物流期间,因找自己的车辆被迫向原告出具过借条。本院查明,原告王国辉及其姐姐王亚丽与被告陈伟东曾在北京做物流,期间,被告陈伟东于2015年12月26日向原告王国辉出具9000.00元的借条一份,此后并未向原告王国辉归还此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陈伟东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王国辉一次性支付欠款90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陈伟东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