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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8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曾瑞荣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瑞荣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8刑初7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瑞荣,男,1962年1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文成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无业,住浙江省文成县。因赌博和行凶,于1982年10月29日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1989年2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赌博罪,2006年1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08年5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12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1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被文成县公安局从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押回文成县看守所。辩护人吴策,浙江海昌(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瑞荣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文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瑞荣及其辩护人吴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至6月间,周煜在本县玉壶镇龙坑村、大峃镇岙底村、瑞安市东龙村等地开设赌场,多次组织吴某、周某2、胡某1等二十余人以骨牌九“抄捺”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其间,被告人曾瑞荣多次为赌场做理手抽取头薪。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证人吴某、周某2、胡某1、林某,4、蒋某、陈某、胡某2、周某3、胡某3的证言;被告人曾瑞荣及同案犯陈士泛、黄某、白某、张某、胡绍银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瑞荣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瑞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瑞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曾瑞荣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瑞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瑞荣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瑞荣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并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曾瑞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从犯、坦白、主动退赃、参与赌场时间短、次数少、参与程度不深,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6月间,周煜在本县玉壶镇龙坑村、大峃镇岙底村、瑞安市东龙村等地开设赌场,多次组织吴某、周某2、胡某1等二十余人以骨牌九“抄捺”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其间,被告人曾瑞荣多次为赌场做理手抽取头薪,获利人民币1000元。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曾瑞荣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2016年4月22日,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以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刑期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周某2、胡某1、林某,4、蒋某、陈某、胡某2、周某3、胡某3的证言;3、被告人曾瑞荣及同案犯陈士泛、黄某、白某、张某、胡绍银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到案经过等证据。上述证据均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瑞荣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瑞荣曾因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曾瑞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瑞荣在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案开设赌场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对本案开赌场罪作出判决,与前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曾瑞荣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瑞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与前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4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曾瑞荣主动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建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赵丽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