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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海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海涛,霍丽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81执102号申请执行人: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湖路122号1段L405室。法定代表人:康与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海涛,男,生于1980年9月29日,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巴彦县,现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被执行人:霍丽凤,女,生于1983年5月28日,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巴彦县,现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海涛、霍丽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车管、房产、工商的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督促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具体财产线索,本案短期内不能执结,可待具备履行条件后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苗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海燕 来自